湖北村(居)委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实行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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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发福 周敏 

出  处:《乡镇论坛》2013年第28期8-8,共1页

摘  要:湖北省民政厅7月1日印发的《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在本人工作辖区内正在享受低保的,应主动申报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向本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经办机构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管理。

关 键 词:备案管理 近亲属 低保 成员 享受 乡镇人民政府 最低生活保障 街道办事处 

分 类 号: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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