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成为数个权利标的物时的紧张关系及其理顺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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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建远[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清华法学》2013年第5期165-175,共11页Tsinghua University Law Journal

基  金: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批准号:12AZD12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确定系争一房二卖合同的效力,固然要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但有时也不得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如此,系争一房二卖合同应当有效。系争合同登记备案不会使合同项下的债权变为物权或物权化的债权。在第一、第二购房人所享权利均为债权的情况下,不宜笼统地称第二购房人的债权不能对抗第一购房人的权利,更不得说涉案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对抗不了第一购房人的债权。

关 键 词:一房二卖 债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紧张关系 理顺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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