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摊协议下关联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方法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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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飞虎[1] 

机构地区:[1]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财务会计系

出  处:《财会学习》2013年第10期52-54,共3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文件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又如何具体操作?实践中出现了几种解读和做法,笔者通过四个实例进行讨论与评析.

关 键 词:广告费支出 税前扣除政策 关联企业 协议 分摊 业务宣传费 税前扣除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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