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法律性质、有的放矢解决跨行政区环境纠纷——论《环境保护法》第15条的修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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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爱[1,2] 何云辉[3]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湖南省环境法学会 [3]吉首大学师范学院

出  处:《环境经济》2013年第10期14-18,共5页Environmental Economy

基  金:编号为09CFX039的"府际竞争背景下的区域环境法治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编号为12AFX014的"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摘  要:跨行政区环境纠纷能否有效解决事关全国整体环境状况优劣,但是,因为其常表现出"群体性"特征,而被复杂化而通过行政、经济甚至政治方式解决,无法实现法治。

关 键 词:跨行政区 环境纠纷 《环境保护法》 法律性质 修改 环境状况 政治方式 有效解 

分 类 号:F832.3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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