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研究——兼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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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乐[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宁夏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26-30,共5页NingX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0M005)

摘  要: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是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制度设计方面,应包括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而言,任何当事人均不承担证明责任,只需补救即可。补救方式除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补正、解释之外,还应包括重做。对于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需要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被指控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控诉机关需要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考察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表现,可见检察机关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具有坚实的立法和实践基础。

关 键 词:程序性违法 证明责任 非法证据 言词证据 合法性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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