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信用证拒付案例引发争议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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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箫[1] 

机构地区:[1]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

出  处:《对外经贸实务》2013年第11期76-78,共3页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  金: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成果<广西独立学院国际贸易专业PBL教学模式研究>(2013C132)

摘  要: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审单标准是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在单据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但必须严格遵守UCP600第16条的规定,并在拒付通知中措辞严谨,否则开证行将丧失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必须对“不符”单据予以承付或议付。

关 键 词:信用证拒付 信用证结算方式 单据不符 案例 UCP600 开证行 单单一致 审单标准 

分 类 号:F740.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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