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起诉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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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恒志 

机构地区:[1]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31期125-125,12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撤回起诉是起诉变更主义之下的制度设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起诉后应当限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就此终结。我国司法解释将撤回起诉的事由限定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针对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应当严格限制其与补充侦查手段的合并适用。检察机关向法院撤回起诉应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并以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为宜。为防止撤诉权被滥用,还应从落实司法制约,明确诉讼救济制度和严格限制再行起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公诉撤回制度的制约机制。

关 键 词:撤回起诉 变更原则 不起诉 一事不再理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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