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权收益与董事会结构调整选择——基于证监会强制引入独立董事的研究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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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浩[1] 赵良玉[1] 刘芬芬[2]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 [2]香港中文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2013年第3期1-66,共66页China Accounting and Finance Review

基  金:本文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71202002、71172141、71272238),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批准号12JJD790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得到了财政部“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术类)”项目的资助.作者感谢《中国会计与财务研究》执行编辑苏黎新教授和两位匿名审稿人对本文提出的宝贵建议,以及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李增泉教授对本文的帮助和评论.同时感谢Baruch College博士生刘洪七女士对文字的精心修改.作者文责自负.

摘  要:本文从产权理论出发,构建了在大股东可转让权较难实现、产权法律保护薄弱等为特征的新兴市场环境中,大股东追逐控制权收益而内生形成的其控制董事会结构的理论框架。利用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中强制引入独立董事的事件,我们实证检验了大股东控制权收益对董事会结构调整方式选择的影响。具体而言,证监会要求独立董事至少占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大股东为了削弱独立董事对自己可能的监督,在控制其他因素的情况下,(1)大股东控制权收益越高的公司,选择减少非独立董事规模的调整方式(来相应减少引入独立董事人数)的可能性更大;(2)大股东控制权收益越高的公司,独立董事人数达标的时间更可能被推迟;(3)描述性统计发现,来自于第一大股东的董事在董事会调整完成后,占全部非独立董事的比例显著提高,从而更利于大股东控制董事会。本文的理论和政策含义是: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相当程度上内生于大股东产权收益的实现方式,对治理结构进行一刀切式的外生管制可能难以取得预定的效果。

关 键 词:董事会结构 控制权收益 内生决定 

分 类 号:F27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0[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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