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庭前准备之若干程序规定的解释适用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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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亚新[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13-22,共10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2011~2013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央在京高校共建项目"民事诉讼法修改与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成果之一

摘  要:根据从立案到开庭审理前我国民事诉讼流程的基本结构及不同阶段,可以把新民诉法所规定与庭前准备相关的内容划分为若干前后关联的程序操作或诉讼行为。从程序法解释论的角度,对新民诉法中有关这些准备活动的条文在司法实务中应当如何解释适用展开较详细的分析讨论。涉及的内容包括诉讼程序与督促程序的相互转化、先行调解的实施、应诉管辖与法院移送的关系、庭前指定举证时限的期间和效果、以及包括追加共同诉讼当事人、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反诉等程序操作在内的诉的主客观合并诸问题。

关 键 词:民事诉讼庭前准备结构 新民诉法相关条文 先行调解 应诉管辖 诉的主客观合并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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