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审查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基于刑诉法修订与实践语境的分析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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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喜芬[1,2]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处:《当代法学》2013年第6期86-95,共10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项目"论经济转型期的金融检察职能之优化"(13PJC074);上海交通大学文理交叉项目(10JCY0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批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权能",2012年刑诉法却未将其写入,"人民检察院刑诉法规则"又予以增加。规范的变动不居带来了理解的混乱,未来实践效果也有待观察。从学理、制度及语境分析,审查批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可能遭遇检察官追诉性方面的障碍以及价值定位方面的困境;将证据听审放置在审前阶段与我国程序分流机制不匹配,同时也缺乏听证程序与配套机制的补充;我国检察机关在批捕实践中的信息获取乃受制于侦查机关,使排除非法证据沦为"无源之水"。

关 键 词:“两个证据规定” 检察机关 审查逮捕 证据排除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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