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强奸盾牌条款”中“卖淫证据”的适用规则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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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禄生[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1期153-160,F0003,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案件过滤机制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3YJC82007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1974年密歇根州在全美首创"强奸盾牌条款"。经过近四十年的实践后,美国逐步形成了有关"卖淫证据"适用的特定规则。该规则在动态中实现了对被害人隐私和被告人权利的平衡保障。以美国较为成熟的经验为参考,在我国强奸案中也不宜完全排除"卖淫证据"。而应当依据"卖淫证据"的分类进行区别化对待:将有关卖淫的"名誉证据"完全排除的同时,原则上适用"控告人-被告人卖淫证据";此外,仅在具备"特别联系"时才适用"控告人-第三人卖淫证据"。

关 键 词:强奸盾牌条款 卖淫证据 美国法 立法文本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F639[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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