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改良或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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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峰[1] 张飞[2]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2]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控申处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32期240-243,共4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新古典主义刑法学和目的行为论中的构成要件中,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要素成为构成要件的内容,而故意和过失不再是单纯的责任要素,三阶层体系本身不稳定。犯罪构成是认定成立犯罪的理论模型,根据犯罪发展过程的传统四要件排序,实质是在犯罪的前提下进行的符合犯罪构成的叙述性的有罪印证。在遵循四要件理论的哲学依据下,我国的犯罪构成应依次由犯罪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主体——客体四要件构成顺序较为恰当,并且充足犯罪客体的要素。

关 键 词:犯罪构成理论 改良 重构 客体要素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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