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原因自由行为——与齐文远、刘代华先生商榷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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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家林[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家》2000年第6期73-76,共4页The Jurist

摘  要:《法学家》1998年第4期发表了齐文远、刘代华两先生的《论原因上自由行为》一文(以下简称齐文另本文中引言未特别注释者,都出自该文),读后,颇受启发,但也有不同看法,特此提出,以求讨教。一、关于原因自由行为之主体通说对原因自由行为的主体不作限制,即认为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关 键 词:原因自由行为 适格主体 刑事责任 主观罪过形式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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