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港澳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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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新清[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家》2000年第6期98-106,共9页The Jurist

摘  要: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在区内实行不同于内地的法律制度。这样,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我国境内出现了不同的法律区域,形成了'一国、两制、三法域',加以台湾地区就是'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复杂状况。由于特别行政区之间以及特别行政区与内地之间人员往来频繁,两地甚至三地互涉刑事案件将会大量增加,这种情况为各特别行政区及内地界定刑事管辖权带来一定的困难,如果不很好予以处理,不仅不能及时打击犯罪,

关 键 词:香港 澳门 中国大陆 刑事管辖权 管辖权冲突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7.65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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