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部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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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杰 

机构地区:[1]南阳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3年第10期44-45,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拍卖竞得人签署成交确认书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2005年3月29日,方城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以方计字[2005]33号文件,对南阳市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德公司)顺城小区开发建设立项报告作出批复,

关 键 词: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书 行政部门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交 拍卖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发展计划委员会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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