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教行为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与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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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伟[1] 胡苗玲[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93-97,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刑理论的实践回应与规范运行研究"(12CFX035)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准确认定强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管教行为的性质,这是刑法介入调整与否的前置性问题。教师具有的教育惩戒权并不包含涉及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因此教师强制剥夺学生人身自由的情形构成非法拘禁罪。父母享有惩戒子女的权利,并以保护和发展未成年子女权益为其限度,父母在惩戒权属范围内剥夺子女人身自由一般不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果导致子女伤残、死亡的,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宜定虐待罪;具有其他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但是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从轻处罚。

关 键 词:管教 非法拘禁 教育惩戒权 父母惩戒权 

分 类 号:D924.3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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