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105-109,共5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10JZD002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2031
摘 要: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道路选择问题上,学界通常认为中国法律近代化选择的是一条大陆法之路。而在1903年以前,中国近代的法政精英对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划分并不清晰,更遑论他们在移植西法过程中始终是秉持移植大陆法的立场。因此,学界通常认为的命题本身存在问题。既然这一命题是我们后人"总结概括"的结果,那么,作为西方法律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英美法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从逻辑上存在与中国"接触"的可能。因此,重新梳理英美法在晚清中国的传播与影响不仅有利于我们"补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事实,而且重温这段历史,有助于我们理解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复杂与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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