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保证期间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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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君[1] 

机构地区:[1]广西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3年第35期63-6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保证期间是担保人可以容忍债权人不主动行使权能的最长时限。该性质为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均不尽相同。目前国际上对担保期间的规制也愈加详细,其中不乏对我国立法的可借鉴之处。由于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先诉抗辩权与一般保证诉讼时效起算点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多争议,因此有必要把握及辨别先诉抗辩权、约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三者的异同。总而言之,对容易混淆的两类保证期间必须区别对待,才能有利于我国担保法的实践规制。

关 键 词:保证 保证期间 诉讼时效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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