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洗钱罪原生罪的立法困境与对策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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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常红[1] 游训龙[1] 

机构地区:[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法系,湖南娄底417000

出  处:《求索》2013年第10期188-190,共3页Seeker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学研究项目“反洗钱国际立法比较研究”(12C0739)

摘  要:洗钱罪的原生罪是指其产生的犯罪收益可能成为洗钱犯罪对象的任何犯罪。尽管我国有关洗钱罪原生罪的立法经过多次修改,但现有立法依然存在诸多缺陷。此外,详细列举式规范和抽象概括式规范各有利弊,立法难以协调其固有矛盾。参见罪状所具有的"开放式构成要件"的特殊结构正好满足了适应新的犯罪类型又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双重要求。因此,摒弃列举式和概括式二者择其一的传统立法思路,将《刑法》第191条对原生罪的列举式立法修改为参见罪状规范,从而建立洗钱罪与原生罪之间的有机联系,不失为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

关 键 词:洗钱罪 原生罪 立法困境 参见罪状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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