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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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3年第12期72-72,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关 键 词:技术转让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所得税 项目收入 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 公告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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