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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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领臣[1] 

机构地区:[1]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3年第20期9-12,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同步录音录像通常可以归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特殊情形下可以归为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录音录像记载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原则上应肯定录音录像的证明力,但不应绝对化,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讯问全过程应实施不间断的同步录音录像,其中"讯问全程"不应作扩大解释。庭审中播放录音录像,审判公开会容易泄露侦查秘密,应尽力避免。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对录音录像的选择权,对录音录像保管监督权,以及合理的使用权。

关 键 词:同步录音录像 证据属性 讯问全程 选择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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