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的整体性治理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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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志勋[1] 叶萍[2]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 [2]江西省社会科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10期157-161,共5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13YJA820076);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项目"防范外来污染入境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1207)

摘  要:整体性治理理论是西方国家行政改革实践的最新成果,对于治理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有一定的理论优势,因此,运用整体性治理理论分析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安全治理主体、食品安全治理信息整体性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为了有效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性治理之不足,我国应从监管机构、治理主体和食品安全信息三个层面予以完善。第一,我国应强化监管机构的整体性,如组建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核心作用、有效整合监管机构的资源和职能;第二,应增强食品安全治理主体的整体性,如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诚信机制、强化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第三,应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整体性,如改变消费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管。

关 键 词:整体性治理 食品安全 食品监管 

分 类 号:D035[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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