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功利主义自由原则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可能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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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琼豪[1] 

机构地区:[1]广西师范大学

出  处:《伦理学研究》2013年第5期81-88,共8页Studies in Ethic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功利主义伦理学及其当代价值研究"(批准号:10YJA720018);"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英国当代道德哲学发展"(批准号:08BZX058);广西教育科学"十一五"课题"伦理学与大学生道德实践能力培养研究"(批准号:2010B16);广西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密尔对功利原则的辩护";广西文科中心"特色研究团队培育工程"项目"桂商研究团队"

摘  要:密尔为了保护个人在涉己行为领域的自由而提出的功利主义自由原则遭受了诸如伤害概念模糊不清、涉己与涉他行为领域的划分不可能、自由原则与功利原则相冲突的指责。密尔通过把伤害概念界定为是对他人或公众"明确的且可指定的义务"的违背、是对他人已经发生了的"确定的损害"和"可觉察得到的"损害,伤害的内容是指对他人应当认作权利的利益的伤害,以使伤害概念可能成为自由原则的基础;通过把"对他人的影响"区别于"对他人的伤害",使得涉他行为领域与涉己行为领域的划分成为可能;通过把于己无害的涉己行为界定为个体自我发展的行为、自由原则的适用范围只限定于成熟的人类及人类个体、自愿受影响不完全等同于自愿受伤害等来实现自由原则与功利原则的一致性。因此,密尔的自由原则具有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可能性,然而,这种可能性是基于密尔的许多"设定"为基础的,因此,密尔功利主义自由原则保护个人自由权利的可能性是有限度的。

关 键 词:密尔 功利主义 自由原则 保护 个人自由权利 可能性 

分 类 号:D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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