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归责原则对水运承运人责任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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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琦[1] 

机构地区:[1]上海海运学院

出  处:《天津航海》2000年第3期24-26,共3页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合同法,它调整范围覆盖了同时废止的原三大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较原三大合同法而言,《合同法》确立了许多新的原则制度,这将对我国的民商事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航运作为一种重要的民商事活动,也不例外。本文仅就《合同法》确立的归责原则对航运业中货运承运人责任制所产生的影响,略表管见。

关 键 词:合同法 归责原则 责任制 水运承运人 中国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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