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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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家文 

出  处:《公诉人》2013年第11期39-39,共1页Prosecutor

摘  要:自今年6月4日,广西桂平市检察院对蒋晨光伤害案作出刑事和解不起诉后(本刊今年第6期曾作报道).为了保证不起诉决定能够真正达到缓解社会矛盾的最终目的,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的承办检察官时常对当事人双方进行电话回访,与当事人话家常,了解当事人的工作、生活情况。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辅导。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不起诉决定 和解不起诉 当事人 社会矛盾 社会效果 法律效果 电话回访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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