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操作的误区及克服——基于司法实践与学说的梳理与反思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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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金良 

机构地区:[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3年第12期86-90,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明确了庭前会议制度,将庭前审查程序由封闭式的构造改造为三方参与的诉讼构造.将纯粹手续性的庭前审查程序改造为程序性的庭审预备程序.将附属于审判的程序改造为相对独立的审判前程序。庭前会议制度使得庭前审查行为不再是法官乃至书记员的单方行为,庭前会议将秘密、单方的行为“摆到桌面上来”.并纳入控辩直接对抗的框架之中,彰显了程序的公正。因此庭前会议制度体现了程序的独立性价值.为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独立的程序操作空间.在保持控辩平衡.保障被告人权益等公正的价值实现上值得赞誉.在司法实践中也为集中开庭保障司法效率做好了程序性准备.

关 键 词:司法实践 程序操作 庭前审查程序 审判前程序 《刑事诉讼法》 独立性价值 反思 学说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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