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的性质、要求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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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中宝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

出  处:《应用写作》2013年第12期33-35,共3页Applied Writing

摘  要:关于庭审笔录的法律条文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关 键 词:法庭笔录 法庭审理 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 性质 法律条文 审判人员 书记员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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