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人格的立法保护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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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召成[1]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57-63,共7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重点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自主项目<准人格研究>(12MSFJD8200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中国的死者人格保护规则是通过司法解释确立起来的。死者的人格权得到确认和直接保护,同时死者近亲属因死者人格被侵害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也受到保护,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在比较法上,对于死者人格既存在直接保护的做法,也存在间接保护的做法,鉴于间接保护理论无法克服的缺陷和直接保护理论的优势,直接保护理论是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中国正在制定的《人格权法》,应当继承中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并吸收比较法上的有益做法,对死者人格保护进行完善的制度设计,对于死者人格权中的精神性部分和财产性部分分别进行保护。

关 键 词:死者人格权 直接保护 实践经验 比较法借鉴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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