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网络代购实名制车票需要入罪吗?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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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立志[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3年第12期144-152,共9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2CFX034);中国博士后基金会面上资助项目(编号:2013M530538);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1BFX002);2012年度<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项目(人文社科类)>的资助

摘  要:火车票具有稀缺性,倒卖火车票扰乱了铁路客运车票之公平分配秩序。车票实名制并未能杜绝倒票行为,因此也不会必然导致倒卖车票罪之废止。倒卖实名制火车票仍具有刑事可罚性。高价转卖是倒卖车票罪之本质特征,也是实名制购票模式中区别合法民事委托与倒卖车票行为的唯一界限。低价有偿网络代购实名制火车票有利于实现火车票按需分配,使得大量廉价硬座票及硬卧票流向需求量最大的普通客运群体,从而达到铁路客运资源的最佳配置,因此将该行为入罪并不符合刑法之目的。刑法之治,不仅是制度规则之治,亦当是人性良知之治,而对于低价有偿网络代购火车票案件,适法者亦应据此做出相应之价值判断与道义担当。

关 键 词:车票实名制 倒卖 低价 代购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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