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错误”作为再审理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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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子荀[1]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出  处:《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2期85-86,共2页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hinese Edition

摘  要:"管辖错误"是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的一项程序性再审事由,该项再审事由在学术界引起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提出异议。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一再审事由。与取消相比较,保留这一再审事由,对于强化司法中的程序正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消弭管辖乱象,是有价值的。

关 键 词:管辖错误 再审事由 管辖异议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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