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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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家栋 

机构地区:[1]中共深圳市大鹏新区纪工委

出  处:《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3年第12期99-100,共2页Chinese Cadres Tribune

摘  要:深圳市在宝安区、龙岗区等地城市化过程中设立了大量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代替过去行政村和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作为新型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法律意义上的公司法人姿态出现。

关 键 词: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公司 监管 城市化过程 公司法人 法律意义 宝安区 深圳市 

分 类 号:F276.6[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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