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有争议 两地都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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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晓山 

出  处:《中国职工教育》2013年第12期70-70,共1页China Staff Education

摘  要:2011年北京某制衣公司在上海设立销售门店,并与上海人小张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约定了工资和奖金及任何一方提前解约都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 2012年,小张向制衣公司提出辞职。制衣公司同意了小张的请求,但要求他按约定支付15万元违约金。小张认为自己是上海居民,工作地和工资发放地都在上海,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有关违约金的约定无效,提前30天辞职也无需征得制衣公司的同意。但制衣公司认为,公司的注册地是北京,劳动合同是在北京签订的,应当适用北京市的法律规定。

关 键 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工资发放 上海人 北京市 违约金 法律规定 公司 约定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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