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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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栾英杰 

机构地区:[1]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3年第36期68-68,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之一,在诉讼证据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根据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通例,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相关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在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低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关 键 词:证人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 保障 证人证言 证人出庭率 案件情况 证据类型 诉讼证据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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