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及其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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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鹏[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出  处:《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11期139-141,共3页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摘  要:刑事和解即被害人与加害人采取和解协议的形式来处理刑事纠纷。恢复正义理论构成了西方刑事和解最重要的理论基础。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有其可行性,刑事和解成分存在于我国的法律传统中,也存在于我国的刑事自诉程序中,当代中国存在刑事和解的社会需要和一定的实践基础。要在中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改革方面应考虑下面四点:适用范围上应以自诉案件为突破口,逐渐扩展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机成熟之后,再扩大到暴力性犯罪等案件;取消被害人的刑事参与权,加强刑事和解的地位,将刑事赔偿作为一个中心构建新的和解制度;将法律依据定为被害人是否谅解犯罪者、犯罪者有没有进行赔偿等;充分发挥社会调解作用。

关 键 词:刑事和解 恢复正义理论 适用 

分 类 号:D91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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