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简易程序案件不能适用诉讼中止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3年第11期32-32,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审结。”这个三个月的审理期限是最长时限,不能延长和因中止诉讼不计算审限,这是由简易程序的特点所决定的。但在案件评查中发现,有的独任法官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在出现需要鉴定、评估等事由不能在审限内结案时,常常会裁定将案件中止诉讼,待鉴定、评估结果出来后再恢复审理,扣除中止时间,在九十天内审结案件的。

关 键 词:民事简易程序 案件 诉讼中止 《民事诉讼法》 审理期限 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 审限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