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行政复议案谈产品质量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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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国兴 杨琳 

机构地区:[1]江苏省镇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出  处:《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3年第12期24-25,共2页China Quality Supervision

摘  要:2013年1月27日,刘某向Z市质监局提交了申诉举报材料,反映L公司生产的虾皮,外包装标识存在未标注相应等级等问题,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规定的要求。2月6日,Z市质监局C分局组织执法人员对L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2月7日,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发函送达刘某。5月27日,C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了申请人。4月6日,刘某提起行政复议,认为C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其申诉组织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构成行政不作为。5月30日,Z市质监局依法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产品质量 申诉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违法行为 外包装标识 行政不作为 质监局 

分 类 号:TS201.6[轻工技术与工程—食品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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