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权能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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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晓静[1] 陈玉伟[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山东郯城276199

出  处:《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65-67,共3页Journal of Chang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摘  要: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基于法治发展的需要拓展了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能,将其行使范围从审判监督程序扩充至整个民事诉讼乃至民事执行程序;并以较为含蓄的方式赋予人民检察院以民事公诉权。检察机关的这些权能尤其是新增权能只有在现行法律的原则性规定指导下,通过进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细化与规范之后才能切实得以实现。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审判监督权 执行监督权 民事公诉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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