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下调解制度运行的再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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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仝美子[1] 

机构地区:[1]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出  处:《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76-78,共3页Journal of Chang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同时明确了先行调解和庭前调解制度,但没有明确规定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也没有修改现有的诉讼调解制度。新民诉法适用后,应继续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的操作规则;在总结各地法院委托调解试用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法院附设调解提高委托调解适用的频率和效率,建立全国统一的委托调解制度;诉讼调解也应建立调审法官分离的制度。最终在权衡自愿与诚实信用、公正与效率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系统性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完善调解制度的具体运行。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 司法确认 衔接机制 先行调解 委托调解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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