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的冲突及衔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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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迪 

机构地区:[1]内蒙古边防总队甘其毛都边防检查站,内蒙古巴彦淖尔015000

出  处:《卷宗》2013年第12期349-349,共1页

摘  要:法律制定的意义就是为了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而法律之间的界定不应该停留在相互冲突上,而应该是相互配合,每一项条款都必须相互之间起到补充和衔接的作用。研究人员在对我闫法律研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新出台的新律师法在具体的细则山与刑事诉讼法存在较为明显的冲突和矛盾,其中就包括律师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正是由于这些冲突的存在使得这两套法律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大的弊病,必须对冲突加以解决,使得两套法律之间有更好的衔接。

关 键 词:新律师法 刑事诉讼法 会见权 调查取证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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