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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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乐[1] 

机构地区:[1]浙江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13年第12期57-58,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例:陈某于1982年1月,经上海金山县某镇塑料制品厂集体讨论,并由金山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业组发出招工录用通知,到该厂工作;1991年4月,在嘉兴市某五金塑料厂(后改为嘉兴某粽子厂)工作;1995年7月至年满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在嘉兴市某电气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工作。

关 键 词:信赖保护原则 法定退休年龄 嘉兴市 集体讨论 塑料制品 人民政府 智能设备 金山县 

分 类 号:F842.67[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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