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未遂形态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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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晖[1] 

机构地区:[1]上海海关学院

出  处:《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30-41,共12页

基  金:作者主持的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人文社科类)"从罪刑均衡的实证分析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立法完善"(项目编号:231203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刑法总则原则规定犯罪未遂并不意味着一切个罪未遂形态都予以处罚,只有重罪未遂形态才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罪总体上属于重罪,12个走私个罪中未遂形态存在的范围则需要根据法定刑具体分析。认为走私罪是行为犯,并判断行为犯没有未遂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无论是走私情节犯还是走私情节加重犯,都存在未遂。走私罪数额犯可以区分不同的数额类型,但都存在未遂。应该根据走私罪侵害的主要法益,即以"是否逃避掉海关监管"作为判断走私罪未遂既遂的标准,具体标准可以根据走私行为的不同类型细化。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处理应按照累积性数额的特点具体分析。

关 键 词:走私罪 未遂 重罪 行为犯 情节犯 数额犯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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