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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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月刊》2013年第12期117-117,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己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关 键 词:应交增值税 分支机构 纳税人 缴纳 试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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