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的界定和实务运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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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柯葛壮[1] 张亚杰[2]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犯罪研究》2013年第6期68-74,共7页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摘  要:附条件不起诉,又称缓诉、缓起诉、起诉犹豫、暂缓起诉或暂时不予起诉等等,基本上都属于裁量不起诉范畴,只是这种不起诉尚未最终确定,需对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期考验后,再确定不起诉;如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不遵守有关规定,则提起公诉。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均在裁量不起诉中采用缓诉制度。我国早在刑诉法第一次修改之前,就曾在司法实践中试验性地搞过一些缓诉,学界也有建议在立法上建立缓诉制度。但刑诉法修改时,并未采纳。其后,立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放弃探索和试行种种名为缓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罪犯适用,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一定期间考察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起诉,以体现对青少年罪犯的宽缓处理和教育挽救。

关 键 词: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 青少年罪犯 运作 实务 界定 暂缓起诉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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