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中喜马拉雅条款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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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友熙[1]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人民武装学院国贸系,福建福州350007

出  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42-44,共3页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福建省教育厅社科类课题项目"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权能研究"(JB11390S)

摘  要:喜马拉雅条款是规定利益第三人的条款,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或提单中往往订入该条款。但在实践中,因第三人法律地位不确定而发生纠纷。为厘清国际多式联运第三人法律地位,该文运用利益第三人合同理论,结合分析第三人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作用,指出托运人或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约定第三人可以援引抗辩和免责条款的理由,是基于第三人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债的义务,它具有合同相对方的法律特征。

关 键 词:国际多式联运 喜马拉雅条款 利益第三人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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