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调解问题规制路径的构建——以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权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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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小丽[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40-44,共5页Journal of 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虚假诉讼案件常常以调解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恶意串通达成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调解协议,既有损司法公正又浪费司法资源。出于维护司法秩序、弥补案外人收集证据能力不足和震慑恶意调解当事人的需要,应对虚假诉讼中的恶意调解应重点发挥检察机关检察监督权的作用,建立检察机关应对恶意调解的体系性制度。检察机关可以从关注对恶意调解案件的识别、合理利用违法行为调查权、充分发挥检查监督手段的作用以及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四个方面对恶意调解问题进行规制。

关 键 词:虚假诉讼 恶意调解 检察机关 检察监督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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