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调解之防范及规制——以现象成因分析为基础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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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昌超[1] 陈磊[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重庆401120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1期158-161,共4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作者作为主研参与的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CLS(2013)D202;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合作主义视野中城镇基层纠纷解决实证研究>(13XFX015);西南政法大学重点项目<社区调解与基层政权合法性再生产>(2012-XZZD06)阶段性成果

摘  要:恶意调解背离了法院调解制度的原义,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的审判秩序。实践中,多数虚假诉讼通过恶意调解结案。"注重调解的司法政策"、"当事人对调解中合意机制的利用"、"社会诚信的缺失"是恶意调解产生的重要原因。现行诉讼法对恶意调解及其引发的恶意诉讼惩罚机制的缺位,也使恶意调解者、诉讼者有恃无恐。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对恶意调解加以规制。事前规制主要是通过完善相应立法,以加大对恶意调解当事人的处罚力度,使当事人对恶意调解的后果有明确的预测与判断,对其起到足够的遏制作用。事中规制主要是要增强法官在诉讼中发现当事人恶意调解的能力,以正当的程序设计实现当事人与法官间调解权力的平衡。事后规制则重点是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恶意调解提出抗诉的权力,加大对恶意调解的刑事惩处力度,设立相对完备的恶意调解诉讼侵权制度。

关 键 词:恶意调解 恶意串通 调解监督 

分 类 号:DF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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