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督到制约: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关系构造与机制构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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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丹[1] 宋宗宇[1,2]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中国重庆400044 [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重庆401147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1期162-166,共5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科研专项<从契约到身份:实质正义的价值回归>(CQDXWL-2013-090)。项目主持人:宋宗宇

摘  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为我国构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机制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和规则。检察监督民事诉讼的范围、方式得到拓宽,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造或将发生转变。但受长期以来的诉讼传统和司法理念,民事诉讼格局中审判权、检察权、当事人诉权之间表现出一些不协调,进而影响检察监督的实际效果。这就需要清晰厘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当事人三者承载的权力或者权利之间的作用和关系,构建科学规范的权力互动运行保障机制,以规范形成检察监督权、审判权以及当事人诉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引导的诉讼关系构造格局。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检察监督 诉讼构造 机制构建 

分 类 号:DF7[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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