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任世丹[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
出 处:《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17-21,共5页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立法研究"(12XFX03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科资助项目"重庆市三峡库区民生水利法律保障机制研究"(12SKC15);西南政法大学青年项目"基于主体功能区划的区域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研究"(2012-XZQN11)
摘 要:目前我国学术界已形成通说的生态补偿正当性理论有环境资源价值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和外部性理论。鉴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效益或生态服务功能无法予以科学确定,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对各类大规模开发行为的禁止或限制到底是为了"防止损害"还是"增进利益"难以界定,生态补偿的一般正当性理论在解释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上存在论证缺陷,难以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提供支撑。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是伴随我国主体功能区划战略的实施而出现的新兴事物,它实质上是土地用途管制下的行政补偿。行政补偿理论、土地发展权理论及特别牺牲理论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的正当性依据。
关 键 词:重点生态功能区 生态补偿 正当性 土地用途管制 行政补偿 土地发展权 特别牺牲
分 类 号:D912.601[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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