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永[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106-122,共1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对《物权法》第202条法律效果的理解有两种学说:"存续说"与"消灭说"。"存续说"对抵押物转让、二次融资产生诸多障碍。"消灭说"是现实使然,也存在相应的立法例,在理论上也不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可将《物权法》第202条解释为第177条第4项的情形。将保证与抵押进行类比的做法无视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模糊了物权和债权的基本界限。第202条规定的期间具有二重性质、二重效力:对于主债权来说是诉讼时效期间,其经过导致债权沦为"自然债";对于抵押权来说是失权期间,其经过导致抵押权消灭。基于抵押权与质押权和留置权本质上的相同性,第202条可类推适用于质押权和留置权,以填补《物权法》的立法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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