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法定存续期间效力及性质的二重性分析——以《物权法》第202条为中心  被引量: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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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永[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2期106-122,共17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对《物权法》第202条法律效果的理解有两种学说:"存续说"与"消灭说"。"存续说"对抵押物转让、二次融资产生诸多障碍。"消灭说"是现实使然,也存在相应的立法例,在理论上也不存在难以克服的障碍,可将《物权法》第202条解释为第177条第4项的情形。将保证与抵押进行类比的做法无视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模糊了物权和债权的基本界限。第202条规定的期间具有二重性质、二重效力:对于主债权来说是诉讼时效期间,其经过导致债权沦为"自然债";对于抵押权来说是失权期间,其经过导致抵押权消灭。基于抵押权与质押权和留置权本质上的相同性,第202条可类推适用于质押权和留置权,以填补《物权法》的立法漏洞。

关 键 词:抵押权 诉讼时效期间 自然物权 失权期间 类推适用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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