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性质法利润表相关观点探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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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家兴[1,2] 任珊珊[1,2] 舒玲敏[1,2] 

机构地区:[1]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14年第2期31-33,共3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利润表列报方式可分为费用功能法和费用性质法。我国企业普遍应用费用功能法利润表。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十条规定:“在利润表上,费用应当按照其性质分项列示。”《企业会计准则(2006)》规定,对于费用的列报,企业应当采用“功能法”列报,即按照费用在企业所发挥的功能进行分类列报。在国际范围内,费用性质法利润表在欧洲国家和地区(以德国、法国为代表)广泛应用,而费用功能法利润表则主要应用于美国、日本等国家。

关 键 词:费用性质法利润表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费用功能法 企业会计准则 欧洲国家 国务院令 国际范围 列报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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